今天是“6・26”国际禁毒日。为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提升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鲜明立场和依法从严惩处的坚定态度。详情如下
案例1
黄某贩卖毒品案
2023年2月至2024年2月,黄某明知依托咪酯已被国家列管,仍组织人员前往重庆市开州区购买并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违法所得8.4万余元。经鉴定,查扣烟弹实际含美托咪酯(2024年7月1日列管),不含依托咪酯。
法院审理认定黄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因其主观具有贩毒故意,结合认罪认罚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例要义: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列管后,不法分子将恶爪转向美托咪酯等新精神活性物质。本案中,虽贩卖的毒品成分在行为时未列管,但因黄某主观贩毒故意明确,法院以犯罪未遂定罪,体现“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下对毒品犯罪主观恶性的严厉评价。长期摄入新精神活性物质易引发精神疾病及社会危害,公众需警惕“上头电子烟”等新型毒品陷阱。
案例2
任某贩卖毒品案
2022年8月至9月,任某两次向吸毒人员贩卖冰毒,其中3克完成交易,1克未完成,获利700元。
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要义:我国法律规定,走私、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本案中,任某以零包贩卖的方式流通毒品,虽单次数量少,但“化整为零”的交易模式如同“毛细血管毒瘤”,极易扩散毒品危害。法院对既遂与未遂情节综合认定,切实堵住毒品犯罪“最后一公里”,传递对零包贩毒“零容忍”的司法态度。
案例3
杨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杨某等人明知依托咪酯被列管,依旧多次从重庆市开州区购买含该成分的电子烟并贩卖,违法所得11.8万余元。
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二年三个月至七个月有期徒刑,追缴违法所得。
案例要义:该案为川渝跨区域禁毒协作典型案例。达州与重庆开州警方联动侦破涉案76人的犯罪团伙,缴获依托咪酯电子烟油5.79公斤。法院判决不仅遏制新型毒品犯罪,更推动川渝建立涉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协作机制,为跨区域毒品治理提供经验。
案例4
冉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洗钱案
2022年5月,冉某某父子与陈某、张某跨区域交易海洛因99.81克,冉某某通过亲属账户、微信提现等方式转移毒资60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冉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及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及罚金共计8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获刑。
案例要义: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后,本案中冉某某通过“他人账户+零取整存”切断毒资来源,其行为已突破传统赃物处理范畴,构成洗钱罪。法院对上游犯罪与洗钱行为“双打双罚”,切断犯罪资金链条,警示公众切勿出租账户,沦为洗钱“帮凶”。
案例5
张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2022年1月至6月,张某多次贩卖海洛因,并通过微信联络、网约车运输、快递寄递方式向贵州买家交付毒品,毒资及运费共计2800元。
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例要义:本案展现“互联网+物流寄递”型毒品犯罪特征,张某利用微信交易、网约车跨省市运输、快递夹藏毒品(如“豆干藏毒”),形成跨区域犯罪链条。根据司法解释,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川渝滇黔三省一市法院正强化协作,通过信息互通打击此类新型毒网,呼吁物流行业落实实名收寄制度,共同阻断毒品流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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