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大竹县认真贯彻习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坚决扛起政治责任,守住安全底板。坚决曝光典型案例,切实查处一个警示一片,保持安全生产高压态势不放松。坚决防范非煤矿山各类事故发生。
案例一
2024年9月24日,大竹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大竹县隆鑫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爆破员张xx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依据《 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按照规定A对1名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大竹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大竹县隆鑫矿业有限公司罚款22000元(贰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10月9日,大竹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达州山力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矿山+865m 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5.374m。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据《 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第32条C 存在3处及以上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大竹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达州山力矿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8000元(叁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