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
达州市有9人被终生禁驾
一起来看看都有谁
2024年上半年终生禁驾案件基本情况:
1.高山 ,男,仁寿县人
原驾驶证号码511121********3519,准驾车型C1E。2023年06月29日21时05分,高山驾驶川Z7XN**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渠县鲜渡至蓬安汉塘公路有庆镇九龙村八组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逃逸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高山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刘东 ,男,宣汉县人
原驾驶证号码513022********0735,准驾车型B2E。2023年06月17日02时53分,刘东驾驶川SUJ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宣汉县巴人大道金庭苑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逃逸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刘东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肖剑 ,男,大竹县人
原驾驶证号码513029********6395,准驾车型C1。2023年10月26日06时29分,肖剑驾驶川SSF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国道210线1835公里500米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逃逸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肖剑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邱越川,男,达川区人
原驾驶证号码513021********4675,准驾车型C1。2022年04月14日01时42分,邱越川饮酒后驾驶川S00Y**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渠县渠南街道渠州大道中段烟草公司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邱越川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向仕平,男,宣汉县人
原驾驶证号码513022********075X,准驾车型E。2023年02月14日12时47分,向仕平饮酒后驾驶川S80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宣汉县琦云西路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向仕平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 赵富财,男,通川区人
原驾驶证号码513021********1598,准驾车型E。2023年04月01日19时30分,赵富财醉酒后驾驶川SS1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通川区环城路(原魏复路东岳电厂路段)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逃逸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赵富财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7. 徐在江,男,通川区人
原驾驶证号码513021********3596,准驾车型C1。2021年10月23日14时36分,徐在江醉酒后驾驶川S17J**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通川区蒲家镇汉渝街加油站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逃逸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徐在江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8. 万海峰,男,达川区人
原驾驶证号码513021********0052,准驾车型B2。2022年08月17日06时30分,万海峰醉酒后驾驶川S201**号轻型厢式货车,在通川区元九大道嘉祥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逃逸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万海峰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9.柳俊洪,男,开江县人
原驾驶证号码513023********2413,准驾车型C1E。2023年10月02日20时39分,柳俊洪醉酒后驾驶川SR1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开江县普安镇谭家嘴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逃逸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柳俊洪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