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达州市交通运输局
达州市公安局
五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建筑垃圾
处置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有效解决擅自处置、随意倾倒、抛洒或堆放建筑垃圾等问题,保护和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及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处置,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二、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后,方可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三、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由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运输,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四、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证》。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运输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行驶记录仪和GPS卫星定位系统,按规定喷涂放大机动车牌号、安装安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严禁使用拖拉机、农用车、电动(燃油)三轮车运输建筑垃圾。
对造成道路污染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被污染道路所在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环卫作业单位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五、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路线、时间进行运输,严禁无证运输、超核准范围运输、超载运输、带泥行驶,严禁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沿途抛撒、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在运输过程中服从城管、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主动接受检查,遵守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有关货物运输和通行的规定。
六、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符合规划选址和土地规划用途要求,并按规定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填埋处置、资源化利用处置)》,方可受纳处置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消纳场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等相关制度;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及时消除安全、环境风险;规范建立建筑垃圾受纳处置台账,对入场车辆进行逐车登记,每月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进场车辆情况和建筑垃圾受纳量;严禁受纳处置无处置核准、无运输资质单位的建筑垃圾;严禁受纳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不得擅自关闭、停用建筑垃圾消纳场。
七、各在建工地必须按照要求设置施工围挡,严禁施工围挡外堆放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并采取措施防止尘土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八、各物业小区和临街门店在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处置,必须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证》的运输单位运输。小区居民装饰装修垃圾管理以物业管理公司为管理单位,在小区内合适地方设立装修垃圾堆放点集中堆放;临街门店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装修垃圾应有序堆放并覆盖,依法运输至建筑(拆除、装修)垃圾消纳场。
九、依法打击各类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建筑工地建筑垃圾源头、工地扬尘防治管理混乱的违法行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查处;对建筑垃圾运输中违反道路运输管理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建筑垃圾运输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建筑垃圾处置企业未落实环评及“三同时”要求的违法行为,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对建筑垃圾乱堆乱放违法占地行为依法移交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对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中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欢迎广大市民群众积极监督、举报违法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举报电话:12319。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